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2020-06-06 13:35: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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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录目录

  1

  总则总则-

  1

  -

  2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

  1

  -

  2.1

  一般规定-

  1

  -

  2.2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

  2.3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

  -

  2.4

  安全检查-

  3

  -

  2.5

  安全教育-

  3

  -

  2.6

  特种作业管理-

  3

  -

  2.7

  安全警示标志-

  3

  -

  2.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4

  -

  2.9

  应急预案-

  4

  -

  3

  文明施工文明施工.-

  4

  -

  3.1

  一般规定-

  4

  -

  3.2

  现场围挡-

  5

  -

  3.3

  封闭管理-

  5

  -

  3.4

  施工场地-

  5

  -

  3.5

  材料堆放-

  6

  -

  3.6

  临时建筑-

  6

  -

  3.7

  办公与生活用房-

  6

  -

  3.8

  施工现场标牌-

  7

  -

  3.9

  现场防火-

  8

  -

  3.10

  保健急救-

  8

  -

  3.11

  综合治理-

  8

  -

  4

  脚手架脚手架-

  8

  -

  4.1

  一般规定-

  8

  -

  4.2

  施工方案-

  9

  -

  4.3

  脚手架材质-

  9

  -

  4.4

  使用要求-

  10

  -

  4.5

  落地式脚手架-

  10

  -

  4.6

  悬挑式脚手架-

  12

  -

  4.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3

  -

  4.8

  卸料平台-

  16

  -

  5

  基坑工程基坑工程.-

  16

  -

  5.1

  一般规定-

  16

  -

  5.2

  支护结构-

  17

  -

  5.3

  土方开挖-

  17

  -

  5.4

  降排水-

  18

  -

  -

  2

  -

  5.5

  坑边荷载-

  18

  -

  5.6

  基坑监测-

  18

  -

  5.7

  作业环境-

  20

  -

  6

  模板工程模板工程.-

  20

  -

  6.1

  一般规定-

  20

  -

  6.2

  支撑体系的构造要求-

  21

  -

  6.3

  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

  22

  -

  6.4

  模板及支撑体系拆除-

  22

  -

  6.5

  检查验收及使用-

  23

  -

  7

  ““三宝三宝””

  ““四口四口””防护防护.-

  24

  -

  7.1

  一般规定-

  24

  -

  7.2

  安全帽-

  24

  -

  7.3

  安全网-

  24

  -

  7.4

  安全带-

  25

  -

  7.5

  楼梯口防护-

  25

  -

  7.6

  电梯井口防护-

  25

  -

  7.7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25

  -

  7.8

  通道口防护-

  25

  -

  7.9

  临边防护-

  26

  -

  8

  施工用电施工用电.-

  26

  -

  8.1

  一般规定-

  26

  -

  8.2

  外电防护-

  27

  -

  8.3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27

  -

  8.4

  配电箱、开关箱-

  28

  -

  8.5

  现场照明-

  29

  -

  8.6

  配电线路-

  29

  -

  8.7

  电器装置-

  30

  -

  8.8

  变配电装置-

  30

  -

  9

  货用施工升降机货用施工升降机-

  31

  -

  9.1

  一般规定-

  31

  -

  9.2

  安全装置-

  31

  -

  9.3

  基础及导轨架-

  32

  -

  9.4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32

  -

  9.5

  吊笼-

  32

  -

  9.6

  安装、拆卸及验收-

  33

  -

  9.7

  使用管理-

  34

  -

  9.8

  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

  34

  -

  9.9

  电气与避雷-

  34

  -

  -

  3

  -

  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35

  -

  10.1

  一般规定-

  35

  -

  10.2

  安全装置-

  35

  -

  10.3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35

  -

  10.4

  基础及导轨架-

  36

  -

  10.5

  安装、拆卸及验收-

  36

  -

  10.6

  使用管理-

  37

  -

  10.7

  电气与避雷-

  38

  -

  11

  塔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

  38

  -

  11.1

  一般规定-

  38

  -

  11.2

  安全装置-

  39

  -

  11.3

  信息标识-

  39

  -

  11.4

  基础-

  39

  -

  11.5

  附着装置与夹轨器-

  39

  -

  11.6

  安装、拆卸及验收-

  40

  -

  11.7

  使用管理-

  41

  -

  11.8

  电气与避雷-

  42

  -

  12

  起重吊装起重吊装.-

  42

  -

  12.1

  一般规定-

  42

  -

  12.2

  施工方案-

  42

  -

  12.3

  起重机械-

  43

  -

  13

  施工机具施工机具.-

  43

  -

  13.1

  一般规定-

  43

  -

  13.2

  常用施工机具-

  44

  -

  13.3

  其他施工机具-

  45

  -

  14

  高处作业吊篮高处作业吊篮

  .-

  46

  -

  14.1

  一般规定-

  46

  -

  14.2

  安全装置-

  46

  -

  14.3

  安全防护-

  46

  -

  14.4

  安装与拆卸-

  47

  -

  14.5

  安装验收-

  47

  -

  14.6

  使用管理-

  47

  -

  -

  4

  -

  -

  1

  -

  1

  总则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实现企业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

  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为管理目标。

  1.0.3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

  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本规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建筑

  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1.0.4

  积极推广使用《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中的施工安全技术及设备。

  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采用已淘汰的施工安全技术和设备。

  1.0.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当本规定高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时,以本规定为准。

  2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

  2.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2.1.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内承揽工程。

  2.1.2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

  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

  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1.4

  在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简称三类人员)职务,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

  2.1.5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识别标识牌,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岗位、编号等基本信息。

  2.1.6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台帐,及时、全面、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2.2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

  2.2.1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

  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

  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挂墙。

  -

  2

  -

  2.2.2

  建筑施工企业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总包和分包单位、项

  目部和班组之间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

  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2.2.3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

  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对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实

  行考核和奖惩,考核必须有书面记录。企业对项目部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项目部

  对班组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

  2.2.4

  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施工现场工程项目

  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房屋建筑工程

  1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

  程不少于

  1

  人;1~5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2

  人;5~10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3

  人;

  10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4

  人,每增加

  10

  万平方米增加配备

  1

  人;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3

  人及以上的,应按专业设置,并组成安全管理组。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

  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5000

  万~1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

  2

  人;1

  亿元及

  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2.5

  施工现场应配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工程

  项目部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齐全,主要工种的施工操作岗位,必须张挂相应的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2.6

  建筑施工企业对列入建筑施工预算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及安全施

  工等措施项目的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

  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及文明施工,建立费用使用台帐,不得挪作他用。

  2.3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3.1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

  项目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2.3.2

  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的要求,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

  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论证。

  2.2.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编制

  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

  纸等。

  2.3.4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后,报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

  人)审查签字盖章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过程中变更方案的,必须经原流程审批,批

  准后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应当通过专家论

  证的,应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按上述程序办理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2.3.5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确认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公示制度,落实责任人,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2.3.6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

  务同时进行。

  2.3.7

  各分部分项工程及各工种施工作业前,项目部的技术人员应当向班组作业人员

  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形成书面资料,双方履行签字手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

  加并检查实施情况。

  -

  3

  -

  2.3.8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作业环境、作业特点和危险源,针对危

  险源的预防措施、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安全技术交底应具体、明确、通俗易懂。

  2.4

  安全检查安全检查

  2.4.1

  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整改、处置措施和复查等内容。检查次数企业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

  于一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天巡查,每次检查应有书面记录。

  2.4.2

  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签发整改通知,定人、定时、定措施进

  行整改。整改应有复查记录。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2.5

  安全教育安全教育

  2.5.1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岗位、教育

  人员、教育内容、教育时间等。

  2.5.2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应每年至少一次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2.5.3

  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应对新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或

  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5.4

  施工现场各班组应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开展班前三上岗(上岗交底、上岗

  检查、上岗教育)和班后下岗检查,定期开展安全讲评活动,并应有记录和考核奖惩

  措施。

  2.6

  特种作业管理特种作业管理

  2.6.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

  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

  2.6.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机械租赁企业,持证

  上岗。

  2.6.3

  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应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

  继续教育等工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

  不应少于

  24

  学时。

  2.6.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

  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2.6.5

  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2.6.6

  特种作业人员发现操作环境或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有权

  拒绝作业或停止作业,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施工现

  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

  -

  4

  -

  2.7

  安全标志安全标志

  2.7.1

  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安全标志应按图挂设,特别是主要施工部

  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应挂设相关的安全标志等。

  2.7.2

  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

  2.7.3

  安全标志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作业条件变化或标志损坏

  应及时更换。

  2.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2.8.1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施工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易发生安全事

  故的部位和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责任人员

  和配备救援器材等,并定期组织演练。

  2.8.2

  施工现场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和报告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

  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

  责上报。

  2.8.3

  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

  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

  落实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

  依法调查处理。

  2.9

  应急预案应急预案

  2.9.1

  工程开工前应编制应急预案。施工过程中应适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2.9.2

  施工单位应根据各分项工程(如基坑、模板、脚手架等)的特点,有针对性地

  编制应急预案。

  2.9.3

  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应急人员组成及联络方式、危险源辨识、应急

  材料及设备、应急措施等。

  2.9.4

  施工单位应落实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现场应配置必要的应急材料、设施设备

  等。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启动预案。

  3

  文明施工文明施工

  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1.1

  施工现场应制订文明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3.1.2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场所、生活区应划分清晰,有条件的就公开区域

  设置;在施工区域内设置办公场所、生活区的,应采取安全的隔离措施,并应设置导

  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示。严禁在建工程内设置生活区。

  3.1.3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志。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

  况牌。

  -

  5

  -

  3.1.4

  施工中应采取防治大气、水土、光源、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

  选用建筑材料应采用低碳、节能、环保产品。

  3.1.5

  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施工现场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2

  现场围挡现场围挡

  3.2.1

  现场围挡应做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材料应选用砌体、彩钢板等硬质材

  料,不应采用彩条布、竹笆、粘土实心砖等。市政道路工程还应设置红灯示警。

  3.2.2

  在深基坑影响范围内、人员流动较密集区域的围挡宜选用彩钢板。

  3.2.3

  施工区、生活区围墙在市区一般不低于

  2.5m,其他地方一般不低于

  1.8m。

  3.2.4

  彩钢板围挡高度不宜超过

  2.5m,立柱间距不宜大于

  3.6m,围挡应进行抗风计

  算。

  3.2.5

  砌体围挡及基础应进行设计计算,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砌体不宜采用空斗

  墙砌筑方式,厚度不宜小于

  200mm。砌体围挡应设置混凝土壁柱,壁柱间距应按设

  计要求进行设置且不应大于

  5.0m。墙体与壁柱之间应设置

  2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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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__cf_email__"

  data-cfemail="d9ef99ece9e9">[email protected]

  的拉结筋。

  3.2.6

  围挡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当出现开裂、沉降、倾斜等险情时,应立即采

  取相应加固措施。

  3.2.7

  不应在彩钢板等轻质围挡或紧靠围挡架设广告或宣传标牌。如确需架设的,受

  力体系应当独立,并经设计计算。

  3.3

  封闭管理封闭管理

  3.3.1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设置进出口大门,制定门卫制度。门卫值班室应

  设在进出大门一侧,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帽,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进场登记制度。

  3.3.2

  门头(门柱)应有企业的“形象标志”

  。大门宜采用硬质材料,力求美观、大

  方并能上锁。

  3.3.3

  进入施工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工作卡。

  3.4

  施工场地施工场地

  3.4.1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和加工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主通道宽度应在

  3.5m

  以

  上,次要道路视情况采取硬化措施。施工现场道路应做到畅通、平坦、整洁,无散落

  物。

  3.4.2

  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4.3

  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证排水畅通,场地内不积水。施工现场应

  设置防泥浆、防污水、废水措施。

  3.4.4

  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场地内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

  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

  3.4.5

  高层或多层建筑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

  禁凌空抛掷。土方、渣土外运必须采用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严禁抛洒滴漏。

  3.4.6

  施工现场应制订降噪措施,强噪声设备应设置在远离居民区一侧。运输材料车

  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轻拿轻放。

  -

  6

  -

  3.4.7

  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高层建筑应每层设置临时便溺设施,多

  层建筑应每二层设置;

  3.4.8

  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处,作业场所禁止吸游烟。

  3.4.9

  施工现场应根据季节变化,适当绿化。

  3.4.10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3.5

  材料堆放材料堆放

  3.5.1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合理。

  3.5.2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其他料具等必须做到安全、整齐堆放(存放),不得超高。

  堆料应分门别类,悬挂标牌。标牌应统一制作,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以及检验

  状态等。

  3.5.3

  施工现场应建立材料收发管理制度。仓库、工具间材料应堆放整齐。易燃易爆

  物品应分类堆放,配置专用灭火器,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3.5.4

  施工现场应建立清扫制度,落实到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建筑垃圾应定

  点存放,及时清运。

  3.5.5

  施工现场应采取控制扬尘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

  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6

  临时建筑临时建筑

  3.6.1

  临时建筑的选址应科学合理,不应布置在滑坡、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

  的危险区域,其布局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规划协调一致,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节能、环保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3.6.2

  办公区、生活区宜位于施工物件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外。当不能

  满足要求时,应增设双层安全防护棚。

  3.6.3

  临时建筑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6.4

  砌体建筑物和砌体围档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资质,活动房装拆必须由专业生产

  厂家负责施工,提供活动房出厂合格证。

  3.6.5

  临时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抵抗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

  临时建筑周边应排水畅通、无积水。

  3.6.6

  餐厅、资料室、会议室、民工学校宜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

  3.6.7

  临时建筑场地应设有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4.0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0m。

  3.6.8

  临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

  60m。安全出口应分散布

  置。幢与幢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3.5m。楼梯和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

  1.0m,楼梯扶手

  高度不应低于

  0.9m,外廊高度不应低于

  1.05m。

  3.6.9

  单层活动房层高不宜大于

  5.5m,跨度不宜大于

  9.1m。二层活动房层高不宜大

  于

  3.5m,总高度不宜大于

  6.5m,跨度不宜大于

  9.1m。

  3.6.10

  临时建筑的拆除应采取相关的防尘、降噪、清除废弃物等措施。拆除后,场

  地应及时清理干净。

  3.6.11

  临时建筑使用年限不应超过

  5

  年。活动房再次周转使用时,搭设应由专业生

  -

  7

  -

  产厂家负责施工。

  3.7

  办公与生活用房办公与生活用房

  3.7.1

  办公用房宜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等。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5m,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4m2,会议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30m2。会议室宜设置

  在活动房底层。

  3.7.2

  生活用房宜包括宿舍、食堂、餐厅、厕所、盥洗室、浴室、活动室等。

  3.7.3

  生活用房宜集中建设、成组布置,并宜设置室外活动区域。厨房、卫生间宜设

  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3.7.4

  施工现场设置职工宿舍的,应集中统一布置,保证安全、环境卫生。严禁在厨

  房、在建建筑物内住人。

  3.7.5

  施工现场宿舍内床铺不得超过

  2

  层,每间宿舍不宜超过

  8

  人,严禁采用通铺。

  3.7.6

  宿舍内夏季应有消暑降温和防蚊虫叮咬措施,冬季应有保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

  有条件的可安装空调。

  3.7.7

  严禁采用钢管、毛竹、彩条布及脚手片等搭设的简易工棚作宿舍。

  3.7.8

  宿舍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宿舍人员名单应上墙。宿舍内应配置生活用品专柜,设置统一床铺,室内保持通风、整洁,生活用品整齐堆放,禁止摆放作业工具。

  3.7.9

  宿舍内(包括值班室)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

  炉等大功率器具。

  3.7.10

  食堂必须有《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炊事人员

  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应保持个人卫生,定期参加体检。

  3.7.11

  食堂宜采用单层结构,顶棚宜设吊顶。食堂与厕所、垃圾站等污染源的距离

  不宜小于

  15m,且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3.7.12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操作间、售(菜)饭间、储藏间和燃气罐存放间。

  3.7.13

  食堂应设置冲洗池、清洗池、消毒池、隔油池,设置密闭式泔水桶。生活垃

  圾应及时清运。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门窗应安装配置纱门纱窗。

  3.7.14

  食堂应配备机械排风和消毒设施。操作间应安装油烟净化器。

  3.7.15

  施工现场应设固定的男、女淋浴室和厕所,并应保证结构安全、可防风雨。

  淋浴室和厕所的天棚、墙面刷白,墙裙、便槽贴面砖,地面铺设地砖,实行专人管理、及时清扫,保持整洁,应有灭蚊蝇和防止蚊蝇孳生措施。

  3.7.16

  施工现场应设置自动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的厕位设置应满足男厕每

  50

  人、女厕每

  25

  人设

  1

  个蹲便器,男厕每

  50

  人设

  1m

  长小便槽的要求。蹲便器间距不

  应小于

  900mm,蹲位之间应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

  900mm。

  3.7.17

  盥洗间应设置盥洗池和水嘴。水嘴与员工的比例宜为

  1:20,水嘴间距不宜

  小于

  700mm。

  3.7.18

  淋浴间应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照明灯具应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淋浴器

  与员工的比例宜为

  1:20,间距不宜小于

  1000mm。

  3.7.19

  厕所、盥洗室、淋浴间的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3.7.20

  施工现场应设置茶水棚(亭),配备保温水桶,保证开水供应。

  3.7.21

  活动室应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等文体活动设施、用品。

  3.7.22

  建立现场卫生责任制,设卫生保洁员。生活垃圾必须盛放在容器内并及时清

  理。

  -

  8

  -

  3.8

  施工现场标牌施工现场标牌

  3.8.1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五牌二图”

  ,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施工现场消防

  平面布置图。标牌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并固定在

  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严禁将“五牌二图”悬挂在外脚手架上。

  3.8.2

  施工现场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应设置安全警示牌。

  3.8.3

  施工现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违章曝光台等,营造安

  全气氛,普及安全知识。

  3.9

  现场防火现场防火

  3.9.1

  施工现场必须有消防平面布置图。

  3.9.2

  施工现场必须制订消防预案,建立健全消防防火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消防

  器材及义务消防人员。

  3.9.3

  建筑物每层应配备消防设施。消防竖管的数量不少于

  2

  根,管径不少于

  DN100,每层留消防水源接口,配备消防水抢、水带和软管。

  3.9.4

  现场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和灭火器材。

  3.9.5

  施工现场应单独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物品堆放间、木工间、油

  漆间等消防防火重点部位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并有专人

  负责。

  3.10

  保健急救保健急救

  3.10.1

  施工现场必须备有保健药箱,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3.10.2

  施工现场配备的急救人员应掌握常用的“人工呼吸”

  、“固定绑扎”

  、“止血”

  等急救措施,并会使用简单的急救器材。

  3.10.3

  施工现场应经常性地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和急救常识教育,并做好记录。

  3.11

  综合治理综合治理

  3.11.1

  施工现场应建立门卫值班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应落实到人,采取措施严防盗

  窃、斗殴、赌博等事件发生。

  3.11.2

  施工现场应按有关规定成立民工学校,应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等文体活

  动设施、用品。民工学校应建立教学组织,定期开展教育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

  活。

  3.11.3

  夜间施工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施工。

  3.11.4

  有条件的工地,应和工程所在社区建立良好社会关系,制定落实爱民制度和

  不扰民措施,促进社会和谐。

  -

  9

  -

  4

  脚手架脚手架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

  脚手架包括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式脚手架。

  4.1.2

  脚手架可采用钢管扣件、门架、碗扣架等搭设。

  4.1.3

  严禁使用竹木脚手架、扣件式钢管悬挑卸料平台、钢管悬挑式脚手架。

  4.1.4

  脚手架严禁钢木、钢竹混搭,严禁不同受力性质的架体连接在一起。

  4.1.5

  严禁采用单排脚手架。

  4.1.6

  脚手架搭设(拆除)前应对搭设(拆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有

  针对性,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4.1.7

  六级及以上大风和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暂停室外脚手架搭设和拆除。

  4.1.8

  脚手架搭设后应组织验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表中应写明验收的部位,内容

  量化,验收人员履行验收签字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应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并挂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1.9

  应对脚手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按要求填写检查表,检查内容量化,履

  行检查签字手续。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4.2

  施工方案施工方案

  4.2.1

  施工单位应在脚手架施工前编制脚手架施工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有针对性,能有效地指导施工,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工程项目的规模、相关单位的名称情况、计划开竣工日期等。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计算书及相关图纸:应有设计计算书及卸荷方法详图,绘制架体与建筑物拉

  结详图、现场杆件立面、平面布置图,及剖面图、节点详图,并说明脚手架基础做法。

  4、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5、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6、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7、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4.2.2

  悬挑式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对挑梁、钢索、吊环、压环、预埋件、焊缝及

  建筑结构的承载能力进行计算。悬挑梁应作为悬臂结构计算,不得考虑钢丝绳对悬臂

  结构的受力。同时应考虑压环破坏时钢丝绳作为受力构件进行验算。

  4.2.3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实行施工

  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

  批签字。经施工单位审批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合格后

  方可按此专项方案进行现场施工。

  4.2.4

  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

  -

  10

  -

  架和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的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

  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

  证会。

  4.2.5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

  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要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按

  4.2.3

  条重新审核审批。需要专家论证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3

  脚手架材质脚手架材质

  4.3.1

  钢管脚手架宜采用外径

  48.3mm,壁厚

  3.6mm

  的

  Q235

  钢管,表面平整光滑,无锈蚀、裂纹、分层、压痕、划道和硬弯,新用钢管有出厂合格证。搭设架子前应进

  行保养、除锈并统一涂色,颜色应力求环境美观。严禁使用壁厚小于

  3.0

  的钢管。

  4.3.2

  钢管脚手架搭设使用的扣件应符合《钢管脚手扣件标准》

  (GB15831)的规定。

  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规格与钢管匹配,采用可锻铸铁,不得有裂纹、气孔、缩松、砂眼等锻造缺陷,贴和面应平整,活动部位灵活,夹紧钢管时开口处最小距离不小于

  5mm。

  4.3.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

  65N·m

  时,不得发生破坏。

  4.4

  使用要求使用要求

  4.4.1

  施工荷载均匀分布,施工总荷载应满足施工方案要求,不得超载使用。一般结

  构脚手架不得超过

  3.0KN/m2,装饰脚手架不超过

  2.0

  KN/m2。建筑垃圾或废弃的

  物料必须及时清除。

  4.4.2

  在脚手架上张挂广告布或其他宣传条幅应考虑风荷载作用效应,应采取架体稳

  定的加强措施。

  4.4.3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4.4.4

  台风地区应考虑台风时的风荷载,并应在台风时期有架体稳定临时加强措施。

  4.5

  落地式脚手架落地式脚手架

  4.5.1

  立杆基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应平整夯实,表面应进行混凝土硬化。落地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

  或坚固底板上。

  2、立杆下部应设置纵横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面

  不大于

  200mm

  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

  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

  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

  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

  3、立杆基础外侧应设置截面不小于

  200×200mm

  的排水沟,保持立杆基础不积

  水,并在外侧

  800mm

  宽范围内采用混凝土硬化。

  4、外脚手架不宜支设在屋面、雨棚、阳台等处。确因需要,因分别对屋面、雨

  棚、阳台等部位的结构安全性进行验算,并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

  11

  -

  5、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当必

  须开挖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5.2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脚手架底步步距高度不大于

  2m,其余不大于

  1.8m,立杆纵距不大于

  1.8m,横距不大于

  1.5m。横距宜为

  0.85m

  或

  1.05m。

  2、搭设高度超过

  25m

  须采用双立杆或缩小间距的方法搭设,双立杆中的副立杆

  的高度不应低于

  3

  步,且不少于

  6

  m。

  3、底步立杆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宜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

  上皮不大于

  200mm

  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也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向扫地杆下方的

  立杆上。

  4、底排立杆、扫地杆、剪刀撑均漆黄黑或红白相间色。

  4.5.3

  杆件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脚手架立杆与纵向水平杆交点处应设置横向水平杆,两端固定在立杆上,确

  保安全受力。

  2、立杆接长除在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必须采用对接。搭接时

  搭接长度不小于

  1m,且不少于三只旋转扣件紧固。

  3、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

  4、纵向水平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

  3

  跨。

  5、纵向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当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时,纵向水平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当采用搭接时,纵向水平杆搭接长度不应小

  于

  1m,应等间距设置

  3

  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

  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m。

  6、横向水平杆两端各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少于

  100mm,并应尽量保持一

  致。

  7、相邻杆件搭接、对接必须错开一个档距,同一平面上的接头不得超过

  50%。

  4.5.4

  剪刀撑与横向斜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剪刀撑应从底部边角沿长度和高度方向连续设置至顶部;

  2、剪刀撑斜杆应与立杆或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进行连接。斜杆的接长应采用搭

  接,倾角为

  45º~60º(优先采用

  45º),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

  5~7

  根,宽度不

  应小于

  4

  跨,且不应小于

  6m。

  3、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应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

  6

  跨设置

  一道横向斜撑。

  4、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5、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小于

  1m,且不少于三只旋转扣件紧固。

  4.5.5

  脚手片与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脚手架脚手片应每步满铺。

  2、脚手片应垂直墙面横向铺设。脚手片应满铺到位,不留空位。

  3、脚手片应采用

  18#铅丝双股并联

  4

  角绑扎牢固,交接处平整,无探头板。脚

  手片破损时应及时更换。

  4、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应采用

  18#铅丝固定在

  脚手架外立杆内侧。

  5、脚手架外侧每步设

  180mm

  挡脚板(杆),在高

  0.6m

  与

  1.2m

  处各设一道同材

  质的防护栏杆。脚手架内侧形成临边的,应按脚手架外侧防护做法。

  6、平屋面脚手架外立杆应高于檐口上皮

  1.2m。坡屋面脚手架外立杆应高于檐口

  -

  12

  -

  上皮

  1.5m。

  4.5.6

  架体与建筑物拉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

  300mm,当大于

  300mm

  时,应有加强措施。当连墙件位于立杆步距的

  1/2

  附近时,须予以调整。

  2、连墙件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

  用其他可靠固定措施。连墙件宜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3、连墙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连接。

  4、连墙杆宜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向下斜连接,不应采用向上斜连接。

  5、连墙件间距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水平方向不应大于

  3

  跨,垂直方向

  不应大于

  3

  步,也不应大于

  4

  米(架体高度在

  50m

  以上时不应大于

  2

  步)。连墙件在

  建筑物转角

  1m

  以内和顶部

  800mm

  以内应加密。

  6、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

  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

  4m

  或

  2

  步;

  7、脚手架应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8、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连墙件。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

  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

  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9、因施工需要需拆除原连墙件时,应采取可靠、有效的临时拉结措施,以确保

  外架安全可靠。

  10、架体高度超过

  40m

  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采取抗上升翻流作用的连墙措施。

  4.5.7

  架体内封闭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架内立杆距墙体净距一般不应大于

  200m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铺设

  站人片。站人片设置平整牢固。

  2、脚手架在施工层及以下每隔

  3

  步与建筑物之间应进行水平封闭隔离,首层及

  顶层应设置水平封闭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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